小餐饮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是: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的场所和设施;
2、经营者为个人的,申请前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3、经营者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4、申请小餐饮许可的申请人是自然人,申请中需要提交住所(生产经营场所)的证明文件。
5、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市辖区)的申请者,应当将注册地址作为申请人取得小餐饮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在其他地区,需要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不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且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住所(生产场所)证明文件。
一、办理所需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场所布局和设施设备布局的说明;
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5、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根据需要准备好相应的材料,按要求提供给窗口工作人员。
2、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材料上签字盖章,并将办理结果以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手中。
3、申请人持打印好的《受理回执》和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领取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行政许可法要求的,现场检查合格后当场发证(首次办理许可的除外)。
5、行政许可结果: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有效期为1年。
三、办理费用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5]92号)文件规定,取得小餐饮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收费标准如下:
以上收费标准均为一次性收取,已缴纳费用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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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2.申请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材料欠缺的,申请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受理机关提出书面补正要求;
3.经补正后提出的申请事项仍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材料欠缺的,不予受理;
4.补正和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受理机关并说明理由。